華語教師考情資訊-考試介紹
2015.07.08
華語教師 / 華語師資
(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
應考資格
華語師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即可報名。應考資格(一)
取得學士學位(含)以上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在我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以上。
應考資格(二)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者: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
(2)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 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應考資格(三)
具教學經驗者:於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各級學校或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校從事對外華語教學,教學年資於報名截止日前滿3年,且教學時數達200小時以上,取得任教服務證明,並經我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者。
應考資格(四)
參加僑務委員會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華語文相關類科結業,持有結業證書者。
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筆試科目 |
國文 (測驗時間100 分鐘) 漢語語言學 (測驗時間80 分鐘) 華語文教學 (測驗時間80 分鐘) 華人社會與文化 (測驗時間80 分鐘) |
※ 各科目滿分 100 分,以 60 分及格 各科目及格成績,可自翌年起保留三年。 |
口試科目 | 華語口語表達 |
※ 採等級制共分六級,四級以上及格 六級:91-100分 五級:81-90分 四級:71-80分 三級:61-70分 二級:51-60分 一級:50分以下 第六級為最高級;第一級為最初級;及格標準為第四級。 第一級和第二級主要測詴能否無障礙地發出華語的基本語音; 第三級和第四級主要測詴能否準確發出華語的基本語音(包括連音變調、輕聲字、兒化詞); 第五級和第六級主要測詴華語表達的熟練流利程度(包括輕重音、流暢度、兒化詞、輕聲字、語氣、語調、語感的自然表達等) 。 |
成績標準 |
各科目及格成績,自翌年起算三年內參加本考試時,得予採計。 1. 報考人五項考科(筆試、口試)成績均及格。 2.除需通過五項考科(含三年內保留之及格成績),且需符合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 始通過本考試,得依證書核發規定,核發「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