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高考一級考試規則等60種法規 考試院修正通過
2017.03.17
資料來源: 聯合報
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等27種法規、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等3種法規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等30種法規。
考試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修正將各項考試規則中與「典試法」第2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重複規定的「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等條文刪除,另並刪除部分考試規則中業已施行的日出條款相關規定。
此外,考試院今也通過,106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助產師考試,定於7月22日(星期六)至7月24日(星期一),在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等4考區舉行。
考試院指出,這項考試為高等考試,設醫師(一)(應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一)(應牙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二)(應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藥師(一)(應藥師第一階段考試)、藥師(二)(應藥師第二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助產師等13類科。
至於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考試院表示,分別依照各該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等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將載明於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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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346007?from=udn-catelistnews_ch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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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修正將各項考試規則中與「典試法」第2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重複規定的「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等條文刪除,另並刪除部分考試規則中業已施行的日出條款相關規定。
此外,考試院今也通過,106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助產師考試,定於7月22日(星期六)至7月24日(星期一),在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等4考區舉行。
考試院指出,這項考試為高等考試,設醫師(一)(應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一)(應牙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二)(應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藥師(一)(應藥師第一階段考試)、藥師(二)(應藥師第二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助產師等13類科。
至於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考試院表示,分別依照各該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等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將載明於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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